*、项目编号:**********-*****-2
*、项目名称:金寨县教育局智慧校园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(班班通)第*包
*、相关当事人
投诉人:北京柏凯信科技有限公司
地 址: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**号B座2层***室
被投诉人1:************
地址: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***号-**号
被投诉人2: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
地址:安徽省*安市金寨县皖润大厦**楼
被投诉人3:金寨县教育局
地址:安徽省*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江路
相关供应商:************
地址: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***号-**号
当事人1 :北京柏凯信科技有限公司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**号B座2层***室
当事人2 :************
地址: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***号-**号
当事人3 :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
地址:安徽省*安市金寨县皖润大厦**楼
当事人4 :金寨县教育局
地址:安徽省*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江路
*、基本情况
投诉人****年7月3日对该项目成交供应商************(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)所投产品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事项提起投诉。投诉事项1: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“交互式触控教学设备”的主要技术参数,不符合询价文件所要求的“符合《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国家现行标准要求”的参数要求。投诉事项2: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不符合采购文件“产品根据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诚信及品牌服务体系”,属于虚假响应。本局对询价文件、响应文件以及投诉人、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,并于****年7月**日邀请了*位专家成立联合调查组,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,组织投诉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陈述说明、相互举证质证、专家们现场询问并出具专家组意见等环节,查明:1.被投诉人1在现场举证质证环节,提供了****年7月**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《产品节能认证证书》,可证明满足询价文件中“符合《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国家现行标准要求”的参数要求,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,不成立。2.采购文件关于“产品根据国家标准具备具备良好的诚信及品牌服务体系”采购需求规定比较笼统宽泛,相关国家标准也未就诚信及品牌服务体系作出相关的强制性规定,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成立。3.公开调查环节,投诉人补充提出:根据被投诉人1提供的《投诉答复函》附件显示,成交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中“9.交互平板前置接口及主要功能按键具有中文标识,避免误操作”“7.整机前置2个≥***音箱”“**.整机内置4阵列麦克风全向*音距离可达**米”“**模块”4项参数要求。现场核查被投诉人1提供的第*方《检测报告》,已证明上述4项参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要求,补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,不予支持。本案现已审查终结,于8月1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。
*、处理依据及结果
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第**号令)第***条第*款第(*)项之规定,经局党组会议研究,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
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,驳回投诉。责令采购人严格执行《******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金财购〔****〕**号)规定,依法规范组织验收,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验收。若产品验收不合格,则依法取消成交人资格并按虚假响应情形予以行政处罚,届时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*、其他补充事宜
无
******
****年**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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